2006年10月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五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3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

  一、 国籍的概念

  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 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2.因加入取得

  (1)申请入籍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

  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2.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我国因出生获得国籍采取混合制(出生地主义加血统主义相结合,偏重于血统主义),因加入获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等原则;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2000年试题)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BCD.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

  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一)原则

  1、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检查和监护;3、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4、外国人居住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入境

  外国人入境应提出申请,提供有效护照和有关证件,办理签证。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三)居留和旅行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居留登记、申报户口、缴验证件。在中国境内变更居留地点,必须办理迁移手续。外国人持有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可以前往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若前往  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申请旅行证件。外国人不遵守中国法律,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四)出境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证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民事案件尚未了结、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需要追究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持无效出境证件或他人出境证件或伪造、涂改的出境证件的外国人,中国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

  (五)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申请的机关,在国外是中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和经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在国内是公安部和外交部以及经他们授权的地方公安和外事机关。

  (六)处罚

  外国人非法入、出境或居留,或未经许可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或伪造、涂改、冒用、转让有关证件,可处以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者,可限令其出境或驱逐出境;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国人的待遇

  1. 国民待遇: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

[1]   

以上是“2006年10月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五”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天津自考资讯,请关注《天津自考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在线咨询 >>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串讲笔记 2006年10月自学考试《国际法》听课笔记五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tj.com/cj/4406.html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天津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