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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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便主张对侵权之债以行为地法为其准据法。其理论根据乃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个古老的原则。P.242
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之所以应适用行为地法,主要基于两大原因,即一是侵害发生地国因此种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最大;一是只有适用行为地法,才能警示人们在为有关行为时得首先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预测并评价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P.242
萨维尼认为对侵权之债应以法院地法作其准据法。P.243
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P.243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上的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实践。
(一)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
(二)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
(三)在侵权冲突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P.244~P.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P.24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P.247
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如果在公海上发生,因公海自由,有主张只应适用法院地法的。英美的做法便是如此。对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是将领海国视为侵权行为地,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P.247
关于法律选择,《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如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发生,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适用案件受理国法律;如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都属于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发生在何处,均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如船舶在不同国家登记或由它们出具证件,或属不同国家所有,则法院应适用对所有这些国家都适用的一些公约。公约排除反致制度。P.248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旗国法。P.248
关于在海上运送中致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毁损,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1974年订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国1994年3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P.248
中国《海商法》只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P.248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主要是一个统一实体法公约,包括下述基本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领土和领海上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持久性油类而发生的污染损害以及防止油污损害或将这种损害减小到最低限度而采取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公约适用的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且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或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舶的人。
(二)油污损害赔偿范围。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以及鲸油),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证明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第一,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第二,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第三,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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