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串讲第九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46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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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培训制度 
 一、填空 
 1.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质是采用培训手段对政府机关人才资源进行开发。 
 2.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才;培训的范围是全员性的,所有的国家公务员都要参加培训;培训的种类主要是初任、任职、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四类;培训的性质是一种“后学历教育”。 
 3.公务员培训的原则有:①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②学用一致的原则;③按需施教的原则;④讲求实效的原则。 
 4.公务员培训区别于以往各类培训,在科学化、制度化轨道上运作的显著特点是从法律上明确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 
 5.按需施教的内容包括:①对培训的内容而言,是指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需要,以及各级各类国家公务员职位不同的要求,确定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进行不同的、切合实际需要的培训。②对培训对象而言,不同职位不同层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也有所同。 
  6.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效和质量。 
 7.为了确保国家公务员培训取得实效,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①制定全面周密的培训计划;②总结继承我们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干部培训的和优良传统,借鉴国外培训的先进方法,使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方式做到正确、科学和先进;③把培训与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晋升等结合起来,以督促、鼓励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认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能,确保培训收到实际效果。 
 8.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包括:①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②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培训;③国家公务员创新能力的培训。 
 9.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施教机构有三种:①国家行政学院;②地方行政学院;③基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各部门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承担部分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10.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的四项原则是“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 
 二、问答题 
 1.比较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特点。P170-173 
 ⑴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未上岗的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内容是适应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初任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任培训的方法有集中和分散两种;初任培训结果的使用,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者或者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不能任职级。 
 ⑵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掌握组织领导能力与方法艺术等;任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天;任职培训的方式分集中和分散两种;任职培训结果的使用,任职培训一般应在到职前培训,或者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⑶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是拟从事专门业务的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是掌握专门知识;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专门业务培训结果的使用,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⑷更新知识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内容是掌握新知识;培训的时间与方法,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既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分散培训的方法。 
 2.为什么要对公务员进行创新能力的培训?P176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业,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和“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公共行政体系,都是前无古人的事业,这就要求担负政府管理任务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必须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江泽民同志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国家公务员培训要注重潜能开发,突出创造力开发和创造性思维,使国家公务员掌握创造性思维方法,更新观念,不断开发公开行政新方式,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国务院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P177 
 ⑴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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