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2)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43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二、记忆: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求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是“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2)”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天津自考资讯,请关注《天津自考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在线咨询 >>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九章(2)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tj.com/cj/8855.html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天津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