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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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知识点: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1)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2)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记忆: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同于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1、外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是中国法人。
2、外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分支机构从根本上说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因而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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