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18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收养的解除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的程序分为两类,即行政程序的解除和诉讼程序的解除。
  1、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
  收养解除的行政程序也被称作登记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终止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解除协议,并对财产和生活做出了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
  《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办理收养解除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至此,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2、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程序
  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是指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1)在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
  (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存有争议。
以上是“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天津自考资讯,请关注《天津自考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在线咨询 >>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tj.com/cj/9863.html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天津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