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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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自考00247国际法复习大纲(1)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整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一)主体不同
1、国际法主体:大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2、国内法主体:小主体(公民和法人)
(二)立法方式不同
1、国际法的立法方式:平行立法2、国内法的立法方式:垂直立法
(三)执行方式不同
1、国际法的执行方式:干涉与自助为主的私力制裁体系
2、国内法的执行方式:机构为主公力制裁体系
三、国际法的分类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四、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律渊源的定义1、产生渊源2、存在渊源3、历史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分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1、条约2、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5、公法学说
(三)各渊源的地位
1、条约与习惯是主要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3、公法学说和司法判例是辅助资料或称为辅助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一)指各国法律系统中所共有的法律原则。
(二)曾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各国共同的法律意识延伸出来的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渊源
法律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例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最早出现在法国宪法中,后来才为国际条约所接受。
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后来才为中国刑法所采纳。
国际习惯custom
一特征
(1)物质因素common Practice。即各国重复类似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
(2)心理因素(opinio juris)。即“法律确信”,各国认为这种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习惯法的证明
(1)实践的一致性。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可以代表国际社会的整体实践。不要求全部。在某些领域少数国家的实践有决定作用。区域国家实践只能证明区域习惯法的存在。
(2)法律确信的一致性。一项习惯法在形成的过程中,对自始反对的国家无效,但一旦习惯形成后,反对国也受其约束。法律确信见于:国家的对外实践,如缔约、声明、外交文书;国家的对内实践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判决、咨询意见。
条约treaty
一、特征
(1)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2)依据国际法缔结的(3)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4)书面协议。
二、分类
(1)多边条约与双边条约(2)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
所有的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目前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为35000多项,目前联合国条约集2000多卷,实际比这还多,中国目前参加的多边条约200多项,双边条约10000多项。
存在渊源
法律规则存在的方式
如刑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存在的;湖北省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存在的。
产生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级人大制定。香港法律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
五、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学习国际法历史发展的重要性
1、是理解当代国际法特征的基础2、是预测未来国际法发展趋势的基础
(二)国际法发展的四个不同阶段
1、古代国际法(萌芽阶段)2、中世纪国际法(停滞阶段)
3、近代国际法(系统形成阶段)4、现代国际法(完善阶段)
六、国际法未来的发展趋势(tendency)
(一)主体增加(Subject Addition)
(1)主体种类的增加(2)主体数量的增加
(二)领域拓宽,分支增加
(三)由弱变强
(1)立法上的由弱变强(2)司法上的由弱变强
(四)由零散变得更加系统
七、中国与国际法
(一)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二)国际法对中国的影响
(1)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教习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翻译成汉语,成为万国公法,第一次将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
(2)同年,普丹战争爆发,普鲁士在中国渤海湾捉拿丹麦商船,结果清政府以丁韪良翻译的国际法为依据,提出抗议,后普鲁士被迫释放丹麦船。
八、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一)历史上学者的观点
(1)自然法学派。最早的代表人物: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有效。新自然法学派狄骥提出了连带法学的观点,凯尔森提出了规范法学的观点。认为国际法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产物,因而有效。
(2)实在法学派。奥斯丁、奥本海等提出了“共同同意”的观点。
(3)格劳休斯学派。提出了折中的观点。
(二)现代法学派的观点
国际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明示协议(2)默示协议
九、国际法的编纂Codify
(一)编纂的概念
国际法的条文化、系统化、法典化,就是将各种国际法原则加以整理编成系统化的法典。
(二)编纂的意义
(1)促使国际法由分散走向系统(2)促进新的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三)编纂的分类
(1)全面编纂与部分编纂。将所有的国际法规则编入一个法典之中为“全面编纂”。将国际法规则编入多个法典为“部分编纂”。
(2)官方编纂与民间编纂。由个人或学术团体进行的编纂为“民间编纂”。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进行的编纂为“官方编纂”。
1872年美国法学家菲奥德编纂《国际法典纲要草案》共982条;1890年意大利法学家费奥雷编纂《国际法法典》共1985条。
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理论上的争论
1、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系统)
(1)国际法优先说。
例:奥地利的凯尔森金字塔理论。该理论否定国家主权。
(2)国内法优先说。
例:德国的耶利内克《论条约的法律性质》,该理论否定国际法的价值
(二)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系统)
1、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区别:
(1)主体不同;(2)立法方式不同;(3)执行方式不同
2、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
(1)孤立论(2)协调论(从立法、司法、执法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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