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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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二十二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危害国防利益罪指违反国防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和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属于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
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预备役人员。
[单选题]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
A:军人
B:一般单位
C:国家工作人员
D: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
[正确答案]D
[解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
第二十三章 贪污贿赂罪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国家工作人员:(1)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成员协助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根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5、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如果因此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应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
客观方面的法律特征:(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包括:(1)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2)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3)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4)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5、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单选题]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A:应以受贿论处
B:应以贪污论处
C:应以索贿论处
D:应以滥用职权论处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第385条、386条以及388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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