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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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二十四章渎职罪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公职人员。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与主观要件不同。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本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构成犯罪。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1)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不要求是司法工作人员;(2)本罪是利用司法职务之便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包庇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有罪的人;(3)本罪包庇的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包庇罪可能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已决犯;(4)本罪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包庇罪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5、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7、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
8、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
[单选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依法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
D:一般主体
[正确答案]D
[解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是指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本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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