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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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九章、罪数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嘴,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2、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关起来,其非法拘禁行为就已既遂,但由此开始至被害人重获自由为止这段时间内,非法拘禁行为及其导致的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3、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1)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4、实质的一罪:继续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惯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牵连犯、吸收犯。
5、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我国《刑法》规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法条竞合: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从而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适用原则:(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一个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常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吸收犯的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3、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行为数罚,指一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般认为,所谓一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4、牵连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特征:(1)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单选题]
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通常采取()
A:行为标准说
B:结果标准说
C:法益标准说
D:犯罪构成说
[正确答案]D
[解析]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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