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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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八章 共同犯罪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2、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 1 )共同过失犯罪
( 2 )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 3 )同时犯
( 4 )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 5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台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 6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 7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藏赃物、销售赃物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3、间接正犯: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形。
间接正犯区分为六种情形:
( 1 )利用非主体的行为(如利用10岁的人盗窃或者精神病人)。
( 2 )利用没有意志自由的身体活动(如绝对的强制行为)。
( 3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如医生利用不知情的护士注射毒药)。
( 4 )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
( 5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如强制被害人自杀)。
( 6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如利用没有身份者/目的)。
4、分工分类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I进行的分类具体分为:行为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5、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 ; 再者注意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现行刑法规定,胁从犯只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再属于胁从犯。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 1 )主体条件:二人以上。在通常情况下,二人以上都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因而“二人以上”都承担责任。“ 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 2 )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根据这一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首先,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其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三,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第四,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彼此之间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五,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第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
( 3 )客观条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整体。都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表现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2、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 ( 1 )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 2 )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 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 3 ) 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形式:
( 1 )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2 )多众犯是指以多数人实施向着同一目标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两种情况:①聚众共同犯罪,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②集团共同犯罪,如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违法活动组织罪。
4、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并不是所有的实行犯都是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 一是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教唆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条件: ( 1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2 )必须具有教唆行为。( 3 )必须有教唆故意。
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理论上的教唆未遂: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可以成立共犯的理由及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
( 1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①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②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③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 2 )犯罪性质的确定。①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应当按照正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②当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犯罪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主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
6、犯罪既遂: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即法益已经发生实际损害,此时,各共犯人都是既遂,已经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7、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
[多选题]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 )
A: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B: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D: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E:故意共同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ABCD
[解析]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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