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七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七章、故意犯罪形态
一、选择题(单选、多选)
1、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2、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一定不是既遂的结果),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的特征: (1 )中止的时间性(2) 中止的自动性(3 )中止的客观性(4) 中止的有效性。
5、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主观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
区别: ( 1 )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 2 )犯罪形态没有先后连续性,而犯罪阶段则其有连续性( 3 )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
2、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4、犯罪未遂的特征:
( 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2 )犯罪未得逞。①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②犯罪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而未得逞。
(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单选题]
甲欲杀乙,将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乙服食后,甲后悔,赶紧说明情况,并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检查发现,甲所投放的“毒药”根本没有毒性,乙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 B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法学类 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七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