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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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危害来源只限于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危险来源除不法侵害行为外,还包括自然灾害、人的疾病、动物的侵袭等;
(2)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紧急避险损害的却是第三者的利益;
(3)实施的条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4) 对损害程度的限制要求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对主体的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对实施主体没有限制;而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1 )开始时间。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2 )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1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只能对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正当防卫。(2) 可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主要是其所属物(理解为工具)。(3 )对无不法行为的第三者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但不排除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可能。( 4 )防卫中误认对像,对被误击的人而言,不成立正当防卫。
4、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伤害。必要限度是指双方力量对比是相当的。
5、特殊正当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 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 1 )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
( 2 )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 3 )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
( 4 )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 5 )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
( 6 )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 7 )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3、自救行为: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多选题]
1、下列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包括( )
A:假想防卫
B:事前防卫C:防卫挑拨
D:特殊正当防卫
E:偶然防卫
[正确答案] ABCE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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