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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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谴责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要件要素可以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表明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3、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综合性要件。
4、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3 )直接客体 :指犯罪所直 接侵犯的具体法益。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数量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在后一种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分清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5、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6、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7、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特点: (1)整体性(2 )双重性(3 )局限性。
8、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9、根据刑法规定,故意分为:
(1)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2、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利益(法益)。
3、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
(3)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
类型:(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行动实施刑法所禁出的危害行为。其表现形式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其违反的是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 2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其表现形式为消极的身体动作, 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4、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义务来源包括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5、行为对象:也称犯罪对象,特定的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是构成要件,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
6、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
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3)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选择法定刑的根据;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7、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 )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 )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8、刑事法定年齡: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故刑事法定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刑法作出这样的限定,除了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之外,还考虑了犯罪的常发性。还有一些犯罪或许重于这里所列举的犯罪,但由于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不可能实施或者 很少实施,刑法未作规定。这里的”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限于重伤与致人死亡)罪论处的情形(参见《刑法》第238条第2款) ; 对于15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强奸”包含奸淫幼女,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抢劫” 应包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投毒”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9、具体的事实错误: (1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犯罪形态的认定。
(2) 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不考虑这种行为误差,而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
(3 )因果关系的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犯罪形态的认定。对于事前故意,应当按照故意犯罪既遂认定。
10、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的事实错误分为两类: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处理原则:(1) 一般认为,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原则上排除故意的成立或者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2)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台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11、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状态、非法利益。
12、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认定犯罪动机,其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
1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 ( 1 )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2 )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 者的区别: (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 2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 )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单选题]
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是指不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75周岁
[正确答案] A
[解析]刑事法定年龄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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