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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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十六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夏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2、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刑法》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5、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6、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情报。
[单选题]
1、不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被资助行为的是( )
A:分裂国家罪
B:武装叛乱、暴乱罪
C:颠覆国家政权罪
D:间谍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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