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天津自考网 >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 浏览文章

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9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一)概念
  首都也称国都、首府,在我国古代称京城、京师。首都通常是一个国家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一般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二)我国首都
  1.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第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北平改名为天津。”
  1954年宪法确认该决议,但将“国都”改称为“首都”。
  2.天津最早称为“蓟”,自金朝起,正式迁都燕京,改为中都。元、明、清均建都天津。
  3.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胜利,平定北洋军阀,将天津改名北平。
  4.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改北平为天津,成为首都。
以上是“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天津自考资讯,请关注《天津自考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在线咨询 >>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tj.com/fxl988/10164.html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相关《自考宪法学考点:首都》的文章

天津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