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9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1.概念
  凡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除因受刑事处分而被剥夺选举权之外,都取得该国的选举资格,都有选举权。
  2.宪法与选举法中规定的选举权的含义
  宪法上规定的是广义的选举权,即包括选举和被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法上规定的则是狭义的选举权,仅指选举和被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
  3.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经选举委员会确认;
  (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3)虽被给予刑事处分,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未被司法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注意】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是选择题题眼。
以上是“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天津自考资讯,请关注《天津自考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在线咨询 >>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tj.com/fxl988/10169.html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天津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