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宪法及法律关于言论自由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3 编辑整理:天津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1.《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1954年《宪法》、1975年、1978年《宪法》中对言论自由均有规定。
  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正常的文娱、体育活动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属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范畴。
  第4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5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12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以上是“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宪法及法律关于言论自由”的全部内容,关于更多天津自考资讯,请关注《天津自考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点击在线咨询 >>

本文标签:天津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我国宪法及法律关于言论自由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zikaotj.com

本文地址:http://www.zikaotj.com/fxl988/10283.html



《天津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天津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