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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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3、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有3个条件限制(即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 (1 )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 2 )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之上( 3 )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采用普遍管辖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际犯罪。
5、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可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我国采取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2、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3、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单选题]
1、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正确答案] A
[解析]所谓国内犯,就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对于国内犯,我国刑法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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