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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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二十章 侵犯财产罪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抢夺行为不必在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而且应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抢劫罪(263条、267条2款、269条、289条)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3、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将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将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7、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主观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侵犯了财产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事后抢劫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特征:(1)本罪客观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3)本罪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
2、《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
3、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特征:(1)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3)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单位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除了本单位资金外,还可以是其他财物。(2)行为不同: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3)故意内容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_上具有归还资金的意图;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故意,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单选题]
1、关于职务侵占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B: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C: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
D:间接故意可以成立本罪
[正确答案]D
[解析]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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