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天津自考刑法学章节考点总结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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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是天津自考00245刑法学章节复习资料,总结了章节考点,帮助大家有针对性地复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第十四章、刑法的消灭
一、选择题考点(单选、多选)
1、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中断,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2、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5、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后段)。
二、主观题考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1、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后段)。
(3)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单选题]
1、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
A:20年
B:15年
C:10年
D:5年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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